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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智毅:信托制度优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时间: 2016-03-17 16:06:46 来源: 和讯网  网友评论 0
  • 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就当中慈善信托部分,银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邓智毅对和讯网表示,信托的制度优势对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重大意义,慈善信托大有作为。

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就当中慈善信托部分,银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邓智毅对和讯网表示,信托的制度优势对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重大意义,慈善信托大有作为。


《慈善法》是全国人大重点推出的一个法律,共有12章112节,其中专门设了一章慈善信托,邓智毅认为,一方面是全社会对于信托制度认识的深化以及其在不同领域运用的重视;另一方面,明确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包括信托公司,为信托公司在慈善领域的业务拓展预留了很大想象空间。


邓智毅进一步解释,人类物质文明的传承和管理是两大主题,过去传承过程中,主要是依靠遗嘱和赠与等传统方式。在物质文明的管理上主要通过公司委托代理的关系,特别是股份制这种传统的方法。信托制度的运用扩大了物质文明传承和管理的途径。而慈善是伴随着金钱、物质的转移、管理、分配,包括保值增值,且跨越时空。刚好慈善信托都能很好地契合这些条件,因此,慈善信托可以担当重任。


信托成立的相关主体有一个委托方,有一个受托人,还有一个受益人。当然有时候还包括监察人,主要就是前面说的这三方。毫无疑问,作为慈善是把自己的一些财富捐献出来,捐献出来后,后续的管理分配、保值增值需要有一个载体,需要受托人来进行一些具体的运作,然后把它的收益按照一定的目标方向分配给受益人,所以,客观上需有一个很成熟的传承、转移、管理和分配的机制。在国外,慈善信托已运行多年。


围绕受托人的选择一度分歧很大,前后可谓一波三折。这次《慈善法》明确包括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虽然没有将受托人限定在专业的信托公司范围,但相对前期将信托公司排除在外,已是一个巨大进步,而且随着相关实践推进,市场化选择自有取向,相信信托公司凭借其资本势力、市场信誉、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一定会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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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和讯网 作者:赵黎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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