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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口货物的销毁损失税前扣除处理

时间: 2016-03-09 17:24:51 来源: 一叶税舟  网友评论 0
  • A公司出口货物已经运到国外客户,但因货物质量问题,客户拒绝支付货款,该批货物已在国外作销毁处理。这样的损失是否需要向税务局办理审批?

A公司出口货物已经运到国外客户,但因货物质量问题,客户拒绝支付货款,该批货物已在国外作销毁处理。这样的损失是否需要向税务局办理审批?如果需要,是以存货的损失报批,还是按照坏账的损失报批?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除规定情形可以按照清单申报外,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A公司的情况应该采用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并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如: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


一般情况下,A公司出口货物后已经作财务销售确认处理、计入应收款项,则根据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等材料,按照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进行申报。


如果当月处理的,财务上还没有确认收入处理的,则根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等材料,按照存货报废、毁损损失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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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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