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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罗德:尽快形成资管业务协同监管

时间: 2016-03-17 12:33:57 来源: 上海证券报  网友评论 0
  •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副行长许罗德日前说,政府有必要出台统筹支持资管行业发展的政策或者指导意见,并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协同,以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副行长许罗德日前说,政府有必要出台统筹支持资管行业发展的政策或者指导意见,并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协同,以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他建议尽快修订信托法,使其能够规制“类信托行为”,为资管业务的开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行业总规模持续快速增长。据报道,截至2015年末,资管市场规模已达90万亿元左右,近三年年复合增长率在20% 以上。同时,资产管理行业的风险问题、监管盲区也在逐渐暴露。


在许罗德看来,相对于国际成熟市场,当前我国资管行业尚处在快速发展、加速分化和日渐成熟的阶段,对资产管理能力关注还很不够,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也需要更加理性,尤其是资管行业监管未能有效协同,存在监管不统一、监管套利和监管盲区,迫切需要形成一整套有效的系统化的针对整个资管行业的监管理念、规则、手段和要求,以支撑整个资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为此,许罗德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资管业务协同监管打下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一是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管理机制,加强监管统筹分工、协调合作。许罗德认为,在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系下,混业趋势要求探索功能和行为监管,至少应在现有体系中融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要素,明晰并完善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监管的权限边界以及在交叉地带的监管分工和监管合作。


二是将资管产品在法律关系上明确视为信托关系,并适当修订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他建议,尽快修订信托法,使其不仅能调整规范典型的信托机构信托行为,而且能够规制“类信托行为”,可考虑实现牌照监管,为资管业务的开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有利于提升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水平,也为统一的监管标准出台提供基本的依据。


第二,以资管产品作为协同监管的关键环节,构建统一产品要素、信息披露充分、监管要求一致的统一对等监管标准和机制。


具体来看,一是推动建立跨细分金融行业、跨细分资管机构、跨不同类别资管产品的统一产品标准、流程规范、信息披露和销售要求,构建统一的资管市场产品监管机制。二是针对不同的资管产品类型,统筹考虑专营机构制度、资本计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产品发行流程、投资者门槛、从业资格、销售管理、信息披露、资金投向等要素,尽可能实施统一的监管要求和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实施分类差异化的功能监管。三是区分发行方式和投资者群体,对于公募产品实施更为严格的注册制,做到信息充分披露,对于私募产品应实行更加严格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资格要求。


第三,加强资管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


各相关监管机构应大力推动加快各类资管业务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协同工作,包括统一资管产品要素、登记、信息共享、确权、托管、清算、交易等环节,也包括第三方评级评价机制,基础资产配置处置机制、风险监测与预警系统等,还包括建立跨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市场的交易和转换安排,为当前协同监管行动,并为未来实现资管行业的互联互通打下基础。


第四,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资管业务中的基础性作用。


在风险合规前提下,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创新试点,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探索银行客户分层、风险分层、产品分层的理财业务发展模式,特别是对于私人银行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对高净值客户群做好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推动产品差异化研发以及销售适用等系列服务创新,避免监管“一刀切”。


许罗德认为,在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商业银行现有资管产品直接投资范围的限制;适当放宽个人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起点,并取消首次购买理财产品需要网点面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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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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